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
校企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企合作项目行为,加强我校校企合作协议(合同)的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涉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各院部与校外企业、行业、高校、政府等相关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创新创业等领域,通过专业与需求、课程与职业、教学与生产等方面的深度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而形成校企双方能够实现合作办学、合作教学、合作育人、合作科研等方面的一系列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各院部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需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协议)。
第四条学校及各院部与校外各种相关机构组织签署相关校企合作协议,均应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协议规范
第五条校企合作协议依据合作内容与合作方式的不同,原则上分为“战略框架层面协议”与“项目实施层面协议”两种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战略框架层面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指的是在学校统一要求、统一主导、统一指挥下,为服务于学校整体教学活动,由学校及学校相关各院部主动开发的能够与学校形成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战略合作单位与学校及各院部签订的协议。其对象主要包括校企合作战略联盟单位、校外实践教学(含实训、实习)基地、就业基地等。
“项目实施层面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指的是学校各院部出于实际工作需求, 与校企合作企业共同开发项目,根据项目实施需求与合作企业签订的“一事一议” 性质的协议。
第六条框架协议统一签署学校固定式协议模板,模板名称为《苏州高博软件技术职业学院校企合作框架协议》(见附件1)。
第七条 项目协议无固定模板,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内容和要求与合作企业共同拟定。
同一个校企合作单位可以同时签署框架协议和多项项目协议,但同一个校企合作单位不可以签署多个框架协议。
第九条无论学校任何院部与任何校企合作单位,一旦签署框架协议,则该单位的信息与合作意向在我校内部应形成共享,各院部应积极与相关框架合作单位主动对接合作内容,全面推动我校校企合作工作。
第三章审批与备案
第十条项目协议审批流程
(一)经办部门将草拟的项目合作协议,经相关院部领导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室、学校法务以及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学校分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进行审定或核准。
(二)若涉及相关职能处室的业务范畴,应征询相关处室的意见及建议,并呈请批示通过。
(三)涉及重大资产投入及费用分摊等事宜,应上报校长核准。
(四)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校企合作项目内容与学校总体校企合作规划及发展要求是否符合;院长办公室及法务部门审核企业资质及项目合作协议是否完善、规范、符合法律要求;涉及其他职能处室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协议签订。框架协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申报部门使用模板与企业签定合约。项目协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校分管领导或委托人签字,申报部门按院长办公室管理流程办理相关盖章手续。
第十二条协议归档管理。协议原件统一由学校档案室归档管理。协议签订单位在协议签字及盖章手续完成后将原件交档案室,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交复印件备案,协议签订单位自留复印件以保证校企合作项目支撑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 协议履行、 监督及变更
第十三条协议履行及纠纷处理。协议签订单位校企合作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议履行、纠纷处理;校企合作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其他部门对协议的履行及纠纷处理负有配合责任。
第十四条协议履行监督。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负责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协议变更及解除。协议的变更及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办公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